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涉及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加强与长湖流域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