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长湖流域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协商建立长湖流域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长湖流域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项目工程建设、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问题,预防和应对水污染事件,共同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