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禁止破坏界桩、水文、气象、航标、渔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