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在长湖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长湖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汛抗灾、航运与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