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六条有效在长湖保护区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和其他侵占或者分割河湖水面的行为。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长湖保护规划,在长湖保护区内实施退垸还湖。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