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三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编制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的岸线保护规划,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清除违章建筑,取缔非法码头、水上餐饮船舶等设施,保持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岸线自然形态。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