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