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程序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

单位或者个人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