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政府根据高新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

市政府设立珠海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设立珠海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对市区联动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