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条有效高新区的企业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珠海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领域以及产业发展新业态,组织拟订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各区制定分园区专项产业政策。各区政府制定区级产业扶持政策,应当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实现市、区政策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