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原则,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对国有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单独考核指标,重点对基金整体运营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鼓励、支持国内外市场主体创办风险投资机构并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投资高成长科技型企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