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政府应当重点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领域的财政投入,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事后奖励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探索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项目引进和企业创新活动。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坏账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履职尽责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