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发挥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服务,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力度,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