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政府联合设立“专精特新”专项发展基金,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高新区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梯次培育机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