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政府应当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将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平台优先布局在高新区,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市、区政府在高新区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