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二条有效高新区应当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在发展模式、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科技创新、行政效能等方面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积极争取国家级改革创新试点任务。鼓励在各园区复制推广先行先试政策成果。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推行各类改革探索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