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三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规划研究,编制高新区“一区多园”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布局,差异化培育、集聚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立足基础条件,整合区域资源,探索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各园区产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