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工业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探索与高新区以外区域建立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