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工业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探索与高新区以外区域建立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