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高新区内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因破产清算或者被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前,处置机构应当告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