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高新区内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因破产清算或者被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前,处置机构应当告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