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转让、出租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的要求,并按照政府与企业之间有关协议约定的入驻、退出规定办理。

实现抵押权需处分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