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转让、出租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的要求,并按照政府与企业之间有关协议约定的入驻、退出规定办理。实现抵押权需处分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