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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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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空闲用地的监督管理。对已供应未建设用地,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建设义务和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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