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十四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空闲用地的监督管理。对已供应未建设用地,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建设义务和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