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一区多园”监测评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