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计算;

(二)相关配套建筑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5%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并适时发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