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归集第五条有效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应当统一设立维修资金,并按照本条例规定交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