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或者改造费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