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代管维修资金的,其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年度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