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将其代管或者自管的维修资金转存专户管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者依法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禁止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