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使用维修资金10万元以上的,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由维修资金列支,但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

被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伙同使用申请人、施工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维修资金使用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分摊列支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推荐代表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全程监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