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决定的除外;(四)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