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以及相关配套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