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第十七条有效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