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因被征收或者其他原因灭失,或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解除合同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到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结余维修资金退还手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