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