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要求,组织修建能够适应战时使用需要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及附属设施。

支持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