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