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