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多元化解纠纷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建设,推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融合,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预防和化解纠纷工作的有效开展。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