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推动、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二)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实守信;(四)源头预防与多元化解相结合;(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