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推动、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

(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实守信;

(四)源头预防与多元化解相结合;

(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