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考核部门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纳入平安建设年度考评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问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各部门履行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进行监督,并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考核。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