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条有效纠纷化解单位、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