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为网格员、联户长从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