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保护调解员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