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调对接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组织在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