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综合运用监督纠正、检察听证、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推动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民事行政监督、行政争议等案件调解的衔接联动,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