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 纠纷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纠纷重点排查和常态化排查相结合的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本单位和行业系统内的纠纷排查。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特定时期,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联户长、志愿者等,就地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常态化走访排查。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