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改革举措出台、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可以实施、暂缓实施、中止实施或者不予实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