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