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