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