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