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新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放号牌。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